亮点|浙江宁波江北区:建立醉驾案血检数据复核机制 助力准确惩治犯罪|焦点观察

来源:个人图书馆-汤康康律师       时间:2023-06-13 09:43:00


(资料图片)

血检值与呼气值差距过大,复查

宁波江北:建立醉驾案血检数据复核机制 助力准确惩治犯罪

本报讯(记者蔡俊杰 通讯员叶景)“赵某醉驾案的血检值为174mg/100ml,与呼气值差值为46mg/100ml,存在血检值数据异常情况,应尽快进行数据复核……”日前,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,承办检察官正在与交警部门和鉴定中心协调对接,拟通过该院建立的醉驾案件血检数据复核机制,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启动数据复核程序。

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“实践中,犯罪嫌疑人的血检鉴定数据是最为关键的因素,一个数值往往决定案件的后续走向。但是,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,危险驾驶案血检值与呼气值存在一定偏差,不利于准确惩治醉驾犯罪。”

对此,今年9月,江北区检察院联合当地交警部门出台《“醉驾”案件血检数据复核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办法》),切实规范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工作,确保科学认定血检数值。据了解,该院调取了近年来该市2409个醉驾检测样本数据,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,并结合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误差、复核成本等因素,将血检值与呼气值之间的差值在正负40mg/100ml以上(含本数)的确定为启动复检程序的条件。同时,根据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,结合是否构罪、是否移送审查起诉、是否不起诉、是否适用缓刑等因素,将血检值敏感区细化为4个档次,当血检值位于敏感区时,应当启动复检程序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发现数据异常的,鉴定机构应先行通过查看原始鉴定记录排除人工登记错误。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可通过调阅原始鉴定记录、调取血样进入司法鉴定机关后的视频监控、要求鉴定人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。对于血检数值异常的案件,血液样本保存期限延长至一年,以备后续复检和监督。

《办法》明确了只检一次原则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,即除血检值数据异常等特殊情况外,司法鉴定机构原则上只允许对血样进行一次鉴定。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可以另外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,对保存在公安机关的血样进行鉴定,并与初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进行对比,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可靠。

目前,江北区检察院适用该《办法》对所有在办醉驾类案件进行数据分析比对,对梳理出的数据异常案件,均已依规启动复核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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